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1]7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国税局应对纳税人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进行审核上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未经省地税局、国税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冲减应税营业额。
二、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对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入库的原则,认真审核企业提出的年冲减应税营业额,经审查核实后,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国税局,并由各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审批。
对2001年冲减应税营业额,各县(市、区)地税局、国税局应在9月5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国税局,各市地税局、国税局应在9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纳税人年冲减应税营业额不得突破审批额,也不得大于年应税营业额;每个纳税期冲减应税营业额不得大于当期应税营业额。对于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当年实际冲减额未达到审批额的,其未冲减部分不得结转下年冲减。
各地在执行中要加强合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上报告,政策问题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统一研究明确。
附件: 纳税人冲减应纳营业税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