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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我省旅游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3-02 生效日期: 1993-03-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29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速我省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加速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经济产业,是我省第三产业中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具有先导作用。旅游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衡量一个地区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展旅游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特点,有极强的行业关联作用。它可以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广泛的社会效益,是“一业举、百业兴”的优势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前景是极其广阔的。因此,大力发展旅游业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旅游产业地位的认识,牢固树立旅游产业意识,树立“大旅游”观念,以旅游促开放,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要从战略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统一认识,把握时机,解放思想,积极开拓,为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把我省建成旅游业大省。我省旅游资源极其丰富,旅游业发展潜力很大。九十年代,我省旅游业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建设、管理一起抓,国际、国内旅游一起上,形成一个比较发达的包括饭店、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商品、旅游娱乐等综合产业体系。旅游资源开发,按照依托热线,带动新线,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超前发展的方针,大力推出各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争取二000年旅游接待人数和创汇水平翻两番,提前三年实现旅游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作好旅游发展规划并把它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交通条件改善方面的计划、立项、评估、审批以及奖金筹措等应予优先安排。

  四、旅游业按生产性创汇型产业对待。经省核准的以接待海外旅游为主的旅游企业,享受出口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按照“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旅游业采取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级旅游直属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全部返还给同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用于旅游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经省批准的旅游饭店建设投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解缴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三)允许旅游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和承包超额留利中,提取10-30%用于增补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到30%的,可视企业自身承受能力,按纳税营业额的0.5-1%比例提取,用于增补流动资金,进入成本费用。
  (四)从一九九三年起,涉外旅游企业的折旧基金等不再计提和解缴“两金”。
  (五)用贷款兴建的旅游项目,还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税前还贷。

  六、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建立旅游发展基金。
  旅游发展基金的来源:一是旅游企业(含各类旅行社,涉外饭店,旅游定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包机公司,旅游车船公司等)的营业收入,按纳税营业额的1-2%计提,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三州含从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基金。)
  旅游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收缴,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决定。
  旅游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旅游业和开发短线旅游产品,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效益好、创汇能力强的项目。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集中管理,有偿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七、拓宽思路,多方筹集旅游建设资金。采取“国家、集体、地方、部门、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更快发展。
  鼓励积极拓宽引资渠道,扩大利用外资途径,采取合资、合作、独资、补偿贸易等方式积极引进、大胆利用外资,既可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设施,亦可投向旅游交通、娱乐、旅游商品等项目。用外汇贷款兴建的旅游项目,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其外汇收入可以先还贷,后留成。
  鼓励旅游企业以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包括按程序申请发行债券、股票、旅游彩票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改善和建设旅游设施,其收益税收给予优惠。允许旅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试办奖励性质的旅游活动。
  各金融部门在信贷资金方面,对效益好的旅游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八、兴办省级旅游度假区。在乐山和有条件的市、地、州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并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凡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政策试行。

  九、遵循价值规律,改革旅游价格管理体系。旅游涉外企业,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外,其他各类收费标准和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
  旅游景点、参观点门票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地、州物价部门会同旅游、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执行前一年报省物价局和省旅游局以便汇总上报,对外销售。

  十、鼓励外联促销。对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出国招徕、推销,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由省旅游局审核,报省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鼓励企业利用驻外机构和驻特区的经济机构或独立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通过直接派员或委托、合作的方式,从事旅游业务。
  鼓励招徕国际游客。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为旅行社从境外组织的海外旅游者,按入境人天计划,每人天提取一至二元的奖励,从组织团费中列支;每年接待海外旅客超过上年的部分,每人提取一至二元,奖励,从接团费中列支。上述奖励奖金由企业统一使用。

  十一、大力发展旅游商品生产。经省旅游局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至二年减免所得税照顾。
  鼓励旅游商品的新产品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可按销售收入的3%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省级试制计划的旅游新产品,试销期间自行定价,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
  鼓励旅游产品促销。销售旅游商品的涉外定点单位,其涉外销售部分,享受出口生产企业的政策,实行旅游商品有奖促销制度;旅行社组织境外团队到定点单位购物,则由受益单位按营业收入的5-10%计付促销奖,由旅行社统一使用。

  十二、相关行业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发展。旅游部门应加强同民航、铁路、交通部门的配合,改善旅游交通,合理安排乘机、车、船计划;交通部门要支持旅游部门的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旅游者,保证旅游线路畅通。

  十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抓好旅游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切实抓好旅游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强化经营意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同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为旅游者创造舒适、和谐、安全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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