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327号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1]8号)已同意设立“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

  二、各级交通道路运输部门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