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327号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1]8号)已同意设立“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
二、各级交通道路运输部门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