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36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验收的鄞县等23个县(市、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鄞县、慈溪、余姚、宁海、杭州城北、余杭、临安、桐庐、湖州市郊、长兴、安吉、义乌、建德、磐安、衢县、龙游、瑞安、平阳、温岭、莲都、缙云、遂昌、嵊州供电局所辖农村电网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自2001年11月1日抄见的电量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0.53元/千瓦时执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其他用电到户价格仍按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现行价格执行。
三、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用户的各类电费仍由各县(市、区)农电总站结算。各县(市、区)供电局与农电总站仍按现行规定结算电费。
四、县(市、区)内供电局尚未接收、管理的小水电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仍按现行到户价格执行,待农网改造完成后再实行城乡同价。
五、因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造成农电总站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收支不平衡的,由县(市、区)供电局采用电价折让办法给予补贴。省电力公司通过降低趸售电价等额补贴给趸售县(市、区)供电局,具体补贴金额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按省规定的同价成本测算办法进行测算,经市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审定。
六、各地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过程中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