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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请示》的复函合同的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 1996-09-2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6]20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 二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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