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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规[2001]4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际,制定和实施《规定》,是价格部门主动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重视,加强学习。《规定》依据《价格法》制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应对“入世”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培训和专题讨论,全面掌握价格欺诈的十三种表现形式,努力提高识别各种价格欺诈行为的能力。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制止价格欺诈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使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这次宣传以“制止价格欺诈,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主题,重点宣传制止价格欺诈的重要意义,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何提高区别价格欺诈的能力,以及如何向价格部门举报价格欺诈行为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三、强化监督,依法查处。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涉及价格欺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取证,并根据《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可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价格检查和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对情节恶劣的重大案件,可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地还要健全价格欺诈行为(案件)统计制度,重视收集价格欺诈行为的案例,分析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总结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的经验,全面准确地贯彻《规定》,促进市场价格秩序健康发展。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宣传标语
  1、遵守价格法律,制止价格欺诈
  2、制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推行明码实价,制止价格欺诈
  5、规范标价行为,禁止欺诈用语
  6、清清楚楚标价,明明白白消费
  7、诚实守信,杜绝欺诈
  8、热烈祝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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