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建委重发[1997]17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严格开发报告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必须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开工报告,方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
  (三)已办理投资许可证并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已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五)资金安排能保证连续施工,当年施工需要的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已办理开工前审计证明;
  (七)已取得《四川省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
  (八)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九)有必要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有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有建设监理合同;
  (十二)水、电、气、通讯、道路、场地等能保证施工需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燃材料等基本落实;
  (十三)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登记;
  (十四)已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有关税费;
  (十五)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并填写《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申报表》(附后)。


    第五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按隶属关系分级审批,省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
  (一)国家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抄送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部、委、局委托省审批的项目,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省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四)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和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的基建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市、地、州、县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市、地、州、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建设委员会、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州、县建设委员会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原印发的关于试行《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发(1987)基771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