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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 1997-10-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去“重庆”两个字。

  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处以”后增加“500元以下”字样,第二款“并处以”后增加“200元以下”几个字。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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