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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7 生效日期: 1997-12-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 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 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 条例第三十五条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 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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