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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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