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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2年1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月30日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八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

  2、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水设备和管道严重跑、冒、漏水的;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水干管、支管及进户管直接装泵抽水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
  (四)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浪费不整治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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