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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修改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2.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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