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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第二十一条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及其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格证”字样。

  3.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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