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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公安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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