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8]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9项建设项目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排污增容费”等19项未经国家和省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各地应对照这次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即行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今后在制定建设项目收费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越权自定或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办发[1997]37号)精神,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8年3月1日
附:第二批取消的19项建设项目收费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及文号 备注
1 排污增容费 元/平方米 5 自立 建设部门
2 排污集资费 元/平方米 5 自立 建设部门
3 上水集资费 按管径计 0.35-25万元 自立 建设部门
4 天然气集资费 元/户 800-1500 自立 建设部门
5 电力集资费 元/千瓦 180-700 自立 建设部门
6 施工执照工本费 元/本 自立 建设部门
7 合同鉴证费 总造价 1% 自立 建设部门
8 办理折迁登记费 元/户 10 自立 建设部门
9 旧城改造费 万元/亩 250-300 自立 建设部门
10 产权买卖手续费 按销售额 3% 自立 建设部门
11 建筑施工全封闭遮栏费 自立 建设部门
12 咨询费 元/平方米 0.25 自立 建设部门
13 新区开发费 万元/亩 38-50 自立 建设部门
14 邮电通讯设施费 元/平方米 1 自立 邮电部门
15 文物保护费 元/平方米 0% 自立 文化部门
16 城市园林绿化费 元/平方米 2 自立 林业部门
17 有线电视联网费 元/户 100 自立 广电部门
18 环保沼气建设费 造价 1% 自立 环保部门
19 粮食补贴基金 税后利润中按人数 40元/年、人 自立 粮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