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发放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 1998-06-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08 号令)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的发放、管理,保障交通规费的征收,特作如下通告:
  一、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我省公路建养的主要资金来源, 征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努力加快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各有车单位和车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稽征机构, 要向社会和有车单位、车主广为宣传《公路法》、《条例》、省政府《通告》、《省政府108号令》,增强有车单位和车主依法纳费意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偷漏、拒缴、抗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保证上述法律、规定的顺利实施,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按照《公路法》、《条例》、省政府《通告》之规定:“车主办理缴纳(免缴)养路费手续后,稽征机构应当发给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从1998年7月1日起,无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各级稽征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条例》、省政府108号令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偷漏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行为和无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上路行驶的车辆。

 

  四、稽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征费,文明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刁难车主。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