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1998]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各地可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幅度。但目前已低于此标准的仍维持不变,不得提
三、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实行评估数据共享,有关部门不得重复评估收费。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及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更改手续。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本通知以外的收费(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一律停止执行。
1998年6月18日
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文号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最高)
1 国有资产评估费 川价字非[1993]33号
(1) 100万元以下 0.6% 0.3%
(2) 101万元-1000万元 0.25% 0.125%
(3) 1001万元-5000万元 0.08% 0.04%
(4) 5001万元-1亿元 0.05% 0.025%
(5) 1亿元 0.01% 0.005%合计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2 土地评估收费 川价字非[1996]174号 0.01-0.4% 0.005-0.2%最高不得超过1万 元
3 房产评估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71号 0.01-0.5% 0.005%-0。2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 产权交易费 川价函[1992]207号 0.05-0.1% 0.5%最高不超过5000元
5 司法公证 [1991]价费字549号 最高每件50元
6 会计、审计验资收费 川价字非[1994]181号 最高不超过8000元
(1) 单位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 1000元 500元
(2) 51-100万元 2000元 1000元
(3) 101-500万元 3000元 1500元
(4) 501-1000万元 4000元 2000元
(5) 1001-3000万元 6000元 3000元
(6) 3001-5000万元 8000元 4000元
(7) 5001-1亿元 1万元 5000元
(8) 1亿元以上 0.15% 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