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188号
省公安厅、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大1998年10月17日颁布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上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运输实行登记证和许可证制度,公安部门适当收取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
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达到《条例》规定批量的,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登记证和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县以上公安机关发放。
二、生产、经营、使用登记证和储存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其中:省公安厅每证收取制作工本费10元;运输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其中:省公安厅每证收取制作工本费3元。证件有效期为三年。
三、家民购买氯化氨用于农业生产不办证不收费。
四、以上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取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登记证和许可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等费用。
1999年6月15日
附:易制毒化学品批量表
品名 批量 品名 批量
N-乙酰邻氨基苯酸 20 乙醚 20
麻黄素 盐酸 100
麦角新碱 10 甲基乙基酮 20
麦角铵 10 苯乙酸 20
异黄樟脑 5 哌啶 20
麦角酸 10 高锰酸钾 500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0 硫酸 100
氯化铵 100 甲苯 50
1-苯基-2-丙酮 20 三氯甲烷 50
胡椒醛 5 氯化亚砜 10
伪麻黄素 硫酸钡 100
黄樟脑 5 氯化钯 1
醋酸酐 20 醋酸钠 100
邻氨基苯甲酸 20 丙酮 50
包括本表所列物资可能存在的盐类。盐酸和硫酸的盐类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