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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372号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的请示》(川计生委政发(1999)2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计委(1999)6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工本费5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计划生育颁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并统一定点印制,省计生委向国家计生委统一购买,逐级下发。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上交国家计生委1.5元做为印制成本,所余3.5元由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取,其中地(市、州)级提取0.4元;县(市、区)级提取0.6元;乡(镇、街道)提取2.5元。
  以上各级所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解决《证明》的运输,中转、仓储、耗损等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计划生育发证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收费资金应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使用时由收费单位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五、各办证机关要建立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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