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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尾气检测暂不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367号
遂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环保部门开展汽车尾气检测能否收取检测费、证照费和治理费和请示》(遂市价函(19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超标废气排污费的征收,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178号文件都已明文规定,汽车尾气及其他流动污染源暂不收费。省物价、财政、环保也从未制定对汽车尾气检测及检测证收费。因此,你市对汽车年检时,强制检测尾气并收费,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应予制止。
  二、各地政府因治理城市污染,要求环保部门进行监测,是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所需经费应从环保部门的日常经费中开支,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得擅自收费,加大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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