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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9]314号

省劳动厅,各地、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省劳动厅“关于申请核定《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收费立项的通知”规定和证书的印制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将《四川省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同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证6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层层加价。

  二、《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各社会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后,不得另向学员收取该证书工本费。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本通知从1999年12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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