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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3 生效日期: 2000-02-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5号

        我省消防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认真贯彻《消防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消防工作仍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薄弱,欠账严重,突出表现为:消防力量严重不足,至今尚有67个县、市没有消防队(站);大中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欠账65%,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不足50%;消防通信十分落后,应集中接处警的14个城市仍有9个城市分散接警,火灾报警专线缺口达230对;消防装备量少质差,结构不合理,尤其是扑救各种特殊火灾必备的大功率、举高、排烟、照明、洗消等特种消防车和个人防护装备严重缺乏,形不成较强的整体战斗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不抓紧解决,将无力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势必严重影响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抗御火灾尤其是特大火灾的能力,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城市消防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的指示和全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坚持城市消防工作“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切实把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内容,同步实施,保证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各地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对过去城市建设中由于忽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下的旧账,抓紧组织论证,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措施,力争用3年时间解决。今后,各地新、改、扩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安全要求。为了促进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今年省政府将组织对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

  二、加快城市消防水源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解决城镇消防水源严重缺乏的问题。按照国家消火栓建设标准,凡大中城市达不到应建数量的,必须加大投入,尽快补上;开发区、住宅小区不符合消防基本技术规范建设的,一律不予验收;小城镇建设也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改善防火灭火条件,落实自防自救。此外,要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沟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取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需要。切实加强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尤其是扑救特殊火灾、处置化学事故急需的大功率、举高、排烟、照明消防车和防毒、防化、隔热、破拆等特勤器材要优先解决。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凡应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按要求设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取消;已投入使用的,要加强检查、维护保养,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效能。

  三、完善队伍,增加投入,狠抓落实。鉴于国家不再在县级及以下城镇组建现役制公安消防队,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年,我省重点在没有公安消防队的67个县、市,集中财力和物力把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立起来。各有关市、地、州要统筹规划,逐年解决好建队问题。专职消防队纳入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主要从政府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人员中选聘。其他城镇应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同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应将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力争逐年有所增加。重要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好消防投入,督促设计部门将逃生自救设施的新建高层建筑,消防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一律不予验收合格。电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对火警“119”电话提供免费服务,确保线路畅通。保险等部门也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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