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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2 生效日期: 2000-0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工[2000]25号

各地、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石油公司
  现根据国家计电(2000)4号《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并就我省对成品油价格贯彻意见下发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为两个价区分别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规定为:一价区:90#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140元/吨,0#柴油零售中准价为2795元/吨,二价区(甘孜、阿坝)90#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294元/吨,0#柴油零售中准价为2930元/吨。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会同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价格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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