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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种畜禽管理费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 2000-03-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综[2000]23号

省畜牧食品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种畜禽管理费用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种畜禽管理实际情况,经我们研究,同意收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人工授精证》工本费;《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属于颁证范围)。
  各级畜牧食品部门收取的以上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以上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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