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 2000-04-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茧丝绸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蚕茧是丝绸行业的基础。为了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稳定蚕桑生产,提高蚕茧质量,增加蚕农收入,确保蚕业生产稳步发展,促进丝绸行业扭亏解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省今年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实行“三不放开”政策。即:不放开蚕茧收购、经营渠道,不放开蚕茧市场,不放开蚕茧收购价格,继续由各级丝绸公司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和经营蚕茧。收购蚕茧的单位必须获得《四川省蚕茧收购许可证》或《四川省蚕茧收购委托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证(或委托证)办理营业执照,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收购蚕茧。

  二、严格执行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质量标准。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平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同时兼顾农工商贸各方面利益,鲜茧收购要坚持按质论价。今年的茧丝价格政策应按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川价字农[2000]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丝绸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毗邻地区间收购价格的协调和收购秩序的管理,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以及借各种名义进行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认真落实蚕茧收购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组织协调,督促银行、财政、丝绸公司等有关部门及早筹集、落实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继续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保护蚕农利益,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四、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加大蚕茧收购政策的宣传和监管力度,特别是今年丝价有所回升,各地更应注意以预防为主,防止“蚕茧大战”,维护好本地区的蚕茧收购秩序。要从茧丝绸行业扭亏、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各市、地、州、县要管好所辖区域,并加强边界毗邻地区的协调工作。在鲜茧收购期间,各级经贸委(茧丝办)要会同工商、物价、监察、质监、丝绸公司等部门,统筹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