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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6 生效日期: 2002-02-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计委、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计委 市城建委 市交通委 市水利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室舟委办[2001]41号文件精神,现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建设项目,下同)的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其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税收由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税款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

  二、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工程中标通知书时,应同时将工程中标通知书副本及有关资料抄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各有关部门应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开具的“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税务登记证明”方能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市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办理税务登记。
  工程完工后,凭工程项目决算通知书、完税凭证等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登记前结清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有关规定,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办理工程结算或向对方收取与建筑工程及劳务有关的价款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按期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也可委托工程建设单位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或个人的应缴税款实行代征、代缴,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征、代缴税款手续费。

  五、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款时,必须凭“工程决算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以及建设单位确认的料、工证明单和预缴税款完税凭证等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申请填开“舟山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严禁使用外地发票或向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借用、代开发票。预收工程款应使用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非经营性统一收款收据,统一收款收据可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申请填开或领购。
  各建设单位,须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开具的“舟山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或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非经营性统一收款收据支付工程及工程有关的价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财务支出凭证。

  六、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地税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在2001年底已竣工和2001年底仍在建的市政府建设项目,凡未向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应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外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市政府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税收管理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九、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跨县(区)的市政府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十、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由市政府和各县(区)及乡镇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税收收入按投资比例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十一、本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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