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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政办[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全市自营进出口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根据当地开展外贸出口工作的综合情况,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出外贸出口工作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1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3万元、2万元;其它县(市、区)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且达到全市实际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可评为外贸出口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评分方法:
  (1)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出口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
  (2)出口增幅前三名,分别得20分、15分、10分;同比保持增长的得5分;
  (3)出口规模超5000万美元的得10分,每超500万美元加1分;
  (4)每新批一家自营进出口企业得1分;
  (5)出口同比下降的,不得参与评奖。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
  按照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外贸出口工作的扶持工作及实际效果,评出4-6个扶持外贸出口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每个单位人民币1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的考核
  (1)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创历史最高水平)的自营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创汇规模奖。自营出口超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增发奖金1万元。
  (2)当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考核依据
  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海关、外管局等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授奖。

  五、奖金来源
  以上各项奖励奖金,市直单位在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县(市、区)单位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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