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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二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2]26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海盐县人民政府:
  海盐县政府《关于要求调整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求》(盐政发[2001]301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工程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二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109号)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四自”工程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二期)已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4月16日起,将二期工程与一期工程合并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为有利于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同意将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收费站淡井收费点自东西大道77K+700处迁移至65K+720处,并更名为高地收费点,原收费方式不变,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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