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81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分期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企业发生的符合《批复》规定条件的各种补偿金支出,可由企业据实或按照当地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具体摊销年限,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三、以前规定与《批复》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批复〉〉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