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80号
第一、二征管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文件精神,现对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路系统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而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