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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2001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对于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十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做好编制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制订“十五”计划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完善宏观调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支柱产业,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编制2001年度立法计划,应贯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原则;贯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公共管理和政府服务的原则;贯彻“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调查论证,力争使立法计划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二、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提出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这次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从推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立法条件,凡是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都应向省政府申报立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拟出台的项目,一部分为调研项目。为了保证立法计划的连续性,明年的立法建议项目应从2000年度立法计划以及1998-2002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滚动提出,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的实际需要,提出新的立法建议项目。对近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需要修订的项目和法律法规授权制定
实施办法的项目应优先考虑。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所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也应按以上要求,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过去几年没有立法项目的单位,应加强调查研究,做好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设区市、
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说明立法的题目、宗旨、依据、调整对象、需要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起草进展情况、拟出台的时间和项目负责人等。
  三、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综合编制?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综合编制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单位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应经本部门认真研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项目属政府规章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决定;属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及重点,通盘考虑,综合协调,认真研究,仔细筛选。对管理职责不清、调整范围不明确、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以及准备不充分的建议项目,不予列入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
,主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我省地方法计划的意见和设想,做好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综合编制工作。
  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申报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作为贯彻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规划未来,做好明年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承办处室。?2、各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民意,结合工作实际,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3、要强调立法计划的严肃性,立法计划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今后凡是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需调整增减的,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4、各单位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在今年11月2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军人军车和军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警备司令部、各军分区:
  近来,社会上假军人、假军车和制售假军品(以下简称“三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军人的信任,伪造或盗用军队公文、证件、印章、服饰、军车号牌,冒充军队单位或现役军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制售伪劣假军品或商品,进行经济诈骗活动;有的地方乐队穿着军服或仿制军服在社会上进行商业性演奏,混淆视听,损害了军队形象;有的以假军人为身份掩护,用假军车作载体,或悬挂伪造、盗用的
军车号牌,为走私贩毒或运送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掩护。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人民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影响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有关条款的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严厉打击和制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驻陕各军事机关都要充分认识打击“三假”工作的重大意义,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将此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建立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驻军警备司令部、军分区以及武警部队,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周密的总体部署和工作方案,坚决、果断、迅速地打击和制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三假”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地方,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
  二、省上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省军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条令、规定,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各警备司令部、军分区、武警部队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执法部门协同行动,切实落实打击“三假”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对假冒军队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伪造、盗用、租借军车号牌和假冒军车的,要查清来源,一律收缴号牌,并严肃查处有关当事人;对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制售伪劣假军品或商品,以及穿着军服或仿制军服在社会上进行商业演奏的乐队,要现场制止,并追根查处。对伪造或盗用军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假冒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姑息迁就或以罚代刑。
  三、驻陕各军事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关于军队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规定和军车号牌、在编军车、证件、服饰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有关
规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切实加强对远离机关、部队驻地的单位以及外出人员的教育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在公文、证件、服饰、车辆号牌、在编军车等方面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及此类案件和问题的现役军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当地警备司令部、军分区或武警部队处理。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广泛向社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识别“三假”的基本常识,并选择一些可以公开报道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假辨假的能力和主动参与打击“三假”活动的积极性,为彻底清除“三假”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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