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工作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兑现200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执行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现行优惠政策中明确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返还的,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后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新口径的市得部分返还(即市得部分为全部企业所得税的40%)。
二、凡现行优惠政策中明确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返还的,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后入库的属于2001年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原定比例返还;属于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按原定返还比例的50%进行返还,暂执行一年。
三、除以上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如符合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其2002年1月1日后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凡优惠政策中未明确按市得部分返还的,统一按照新口径的市得部分执行(即市得部分为全部企业所得税的40%)。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