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教计(2001]9号
各市、州教委(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学校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手段有了较大的变化,微机、多媒体、语音电化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引入学校,教育支出项目和经费不断增加。我省1994年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标准已难以适应学校教学基本需要。为此,本着既保证教学最基本需求,又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杂费标准:
二、原高中学费、杂费合并为学费,调整后学费标准为:
三、按教育部规定,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以及住宿费和借读费。小学、初中杂费和高中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城乡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开支项目的需要,按农村低于城市,经济不发达地区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按程序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禁止各种代收费项目,除了需要,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课本费外,学校不准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往在代收费中收取的水电费项目并入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学杂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五、继续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减免金额以学校为单位,经济发达地区控制在5%以内,一般地区控制在10%以内,贫困地区控制在25%以内,减免学生数比例应大于减免金额比例。
六、有关中小学杂费和高中学费的使用范围、财务管理等,仍按省政府及原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