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1]39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现结合我局川价字工(2000)34号、川价字工(2000)137号、川价工(2001)9号文件,对贯彻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耗能生产用电
1、文件中所列高耗能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指:直接用于生产高耗能产品(包括: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纯碱、电解铝、电炉钢)的用电,不包括辅助生产用电和其它用电。
2、对高耗能产品的用电,其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国家计委对四川电网电价2000年新调增的部分,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加1.3分、200千伏加0.3分,作为基准电价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以每千瓦时0.28元加新增标准为基准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调解电量均摊加价。原电建基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继续收取。
6、对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商厦等99年3月以后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执行高耗能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
二、超过1999年基数用电
1、基数用电量指:普通工业、非工业用户中的生产(含车间照明)用电量,不含生产照明、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量;大工业用户电量中扣除居民照明用电量后的电量;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
2、“超过99年基数的用电量”指:超过1999年全年用电量;对1999年正式投运不足一年的新增用户生产用电,按用电起止月份的实际用电天数平均电量折算成全年用电量。对申请暂停用电的设备应扣除其暂停时间进行折算。
3、超过1999年基数用电量的基准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属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其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23元,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征收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4、对1999年基数内的用电量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基本电费按用户装接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同时征收价外各种基金、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5、按照国家规定,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均应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6、每月按照实际用电量及国家规定的电价(含丰枯、峰谷电价,并继续执行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时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5%的规定)计收电费,代收基金。对超过1999年基数用电量部分,年终结算时再按国家目录电价与上述优惠电价的价差清退电费及价外代收的基金。
三、1999年以后新增用户用电
1、“新增的用电户”指:2000年1月1日以后正式投运的,包括直供的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排用电。不包括高耗能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及城市“光彩工程”用电。
2、对于新增的用电户,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即:未开征城市附加的目录电价(含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基本电价、力率调整电价、丰枯、峰谷电价,征收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3、因供区划转移交的用户,不属于新增用户。
四、居民生活用电
1、“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指:直供(含趸售)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用电,大中学校学生住宅用电,劳改单位监舍照明。
2、对居民生活照明用户:在丰水期(6--10月)的高峰、平段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25元加应征收的三峡、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在丰水期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下同)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10元执行;在枯水期和平水期的高峰、平段用电按现行国家目录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3元执行,低谷时段按不含基金的目录电价下浮50%执行。
3、对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居民用户,丰水期按照居民生活综合电价,减去不含基金的目录电价与每千瓦时0.25元的差额并扣除差额部分的12%线损后执行。具体水平由市、州物价局转发此文时作出安排。
4、趸售用户趸售电量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在电业部门对电力公司综合电价的测算时,其丰水期电价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枯水期和平水期的高峰、平段用电按现行国家趸售目录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3元执行,并扣除12%线损。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及价外基金的收取按现有趸售政策执行。对趸售用户的居民生活低谷时段的优惠电价,待计量条件具备后,一并考虑。
5、实施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在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前,暂不能执行低谷时段下浮50%的规定,合表用户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一户一表,尽快落实低谷用电优惠措施。
五、城市“光彩工程”用电
1、城市“光彩工程”用电指:城市霓虹灯、高楼装饰射灯、各种广告灯具等用电,不包括城镇路灯用电。
2、对“光彩工程”用电:在高峰、平段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23元加应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附加及价外基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执行;在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08元加各种应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附加及价外基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执行。
3、按照国家规定,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均应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4、继续执行城(镇)路灯新增容量部分免缴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
5、现有、新增城(镇)路灯继续执行在低谷时段用电下浮60%。
6、继续执行霓虹灯、高楼装饰射灯、各种广告灯具等用电新增容量部分免缴供电贴费,只缴纳配电贴费。
六、新引进的外资企业用电
1、新引进外资企业指:省外、境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工业企业。
2、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的生产用电,属执行大工业电价范围的,其电度电价按每千瓦时0.22元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按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属执行非、普工业电价范围的,按每千瓦时0.25元计收电费。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七、取消二级均摊加价和代购代销综合销价
1、取消各地的二级均摊加价和代购代销综合销售电价,取消时限定为2000年11月1日。
2、取消各地的二级均摊加价和代购代销综合销售电价后,各地代购代销上网电厂上网电价按省物价局川价工(2001)9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并从2000年11月1日起的抄见电量执行。
八、其它事项
1、按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规定执行优惠措施与川价字工(1999)239号文件规定优惠措施不一致的,除上述条款中已明确外,一律按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执行。
2、省电力公司对代管供电企业以及代管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电价,均应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3、对其他趸售用户除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优惠政策外,其它趸售电量按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执行。超过1999年基数的趸售电量部分,应征收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4、对电厂直供用户的电量,按省政府规定,上网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过网费报省物价局批准。这部分电量,不执行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措施。
5、供电所(电管站)经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对新增用户按同类用电的综合电价执行。对超过1999年基数的电量,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6、已执行特定优惠电价的用户,不再享受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措施。
7、地方电力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