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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综[2001]3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娱乐业的明码标价,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餐厅、冷饮、酒吧、茶楼、舞厅、夜总会等单位都必须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本、价目牌,实行明码标价。
  二、涉外饭店和二级以上高中档餐厅、茶楼每桌必须有一个手牌,做到亮牌经营。其它饭店、茶楼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自定。所有使用的价目表、价目牌、手牌的外观要工整大方,填写准确,放置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
  三、餐饮娱乐、茶楼的价目本封面可自行设计,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方可制作。其内页必须采用活页式,便于价格调整时更换,今后价目表上的价格不得任意涂改,价格发生变动需换内页,避免发生价格纠纷。价目表应标明品名、规格、重量、单价,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四、凡不按以上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从二00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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