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96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通知》规定,市区按二环以内和二环以外的已建设成为城市的区域范围为征收范围。为便于操作,现明确具体征收范围为,东南始至:甪里街至中环东路交接(含甪里街南侧东栅街道化东社区,即原东栅镇区),中环东路向南至中环南路、中环南路向西与城南路交接(包括中环南路南侧,含嘉兴秀城区东栅工业园区)城南路向南延伸至320国道(含城南路东侧),320国道向西与外环路(即三环路)交接(含苏嘉高速公路服务区)。西、北至:外环路向东方向与320国道交接。东至:320国道向西与乍王公路(即07省道)交接,乍王公路向东南方向与甪里街交接。
   今后随着城市建城区域的进一步扩大,逐步调整征收范围。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规划区范围征收。请各征管局商当地镇人民政府后以文件形式明确,公布具体的征收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二月十日前,下半年八月十日前)。

  三、房产税纳税期限: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二月十日前,下半年八月十日前),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按月缴纳(次月十日前缴纳)。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后,涉及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按现行的政策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在建制镇征收范围内的原乡镇企业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市府办《通知》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核实征收依据,及时调整、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组织税收入库。

附件: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