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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 2001-04-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68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政府采购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和你中心开展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集中采购招投标工本费的收取范围和收取标准:每次招标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下的,向投标商按每份招标文件300元的工本费收取;招标采购计划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每超过100万元加收100元工本费,超过部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得加收。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组织招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文件印刷费、专家咨询费、评委劳务费、公证费、开标场租费等开支,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此批复从2001年4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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