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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乐至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03号
资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乐至县农村综合电价的请示》(资价工(2001)99号)收悉。根据国家、省对“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同意适当降低乐至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现批复如下:   一、乐至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作如下调整:居民生活用电由0.73元/千瓦时调为0.70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95元/千瓦时调为0.90元/千瓦时,商业用电由1.07元/千瓦时调为1.02元/千瓦时,非普工业、农产品加工用电由0.81元/千瓦时调为0.7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不作调整。
  二、调整后的电价从2001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你局应督促乐至县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以保证综合电价的贯彻执行。
  四、你局资价工(2001)99号文中关于降低农村综合电价后的差额由城市用电分摊的问题,请你局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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