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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欠缴养老保险费大户企业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8年6月以来,我省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保持了100%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2000年5月,社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征缴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但是,仍有一些企业领导,认识不清,行动迟缓,截止2001年底,全省参统企业累计欠费高达13亿元,其中:欠资千万元以上企业11户,欠费百万元至千万元的企业187户。数额巨大的欠资既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加大了我省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现对全省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对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欠费清缴工作。 
  二、所有欠资企业限期与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地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执行。其他欠费企业也必须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履行。 
  三、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当期费用和补缴以前欠资的企业,由地税部门从其开户银行强行划拨养老保险费,直至依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此类企业法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59号令)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欠缴养老保险费大户企业通报名单(略)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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