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2]39号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纪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保政令畅通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二、明确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凡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首先要追究县、乡两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二)建立农村税费改革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该部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负责,并管好下级单位。各级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
  (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加重农民负担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县、乡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其考核任用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发),参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按照“谁出主意谁负责,谁签发文件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法认定责任,严肃查处: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乡统筹费,或者不应纳入基数的地方违规出台的收费,以及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的;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玩忽职守,该减免不减免的;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款流失的;
  (四)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文件或增设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五)向农民收取税费,不出具或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的;擅自或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七)强行要求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除法定保险外的各种保险,购买有价证券或种子、化肥、农药等商品,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和摊派、征订报刊的;
  (八)违反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收费的;
  (九)采取非法手段,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民主权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十)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一)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