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2]4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关于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9日
关于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的意见
以“爱心助成才、共圆大学梦”为主题的“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自今年6月启动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为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把“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大学生助学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有力举措。实施好这一计划,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于增强基层党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各市可建立大学生助学计划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具体协调本市范围内贫困大学生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学生助学活动
“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广泛开展“基层党团组织结对帮扶贫困大学生”活动。各市要对本地贫困大学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建立健全结对档案,统筹安排好结对工作。基层党团组织要广泛发动党团员为贫困大学生及其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可通过当地团组织与贫困大学生结对帮扶。各市级团委可设立专项基金(县级团委不设立基金)。各市、各省属高校的结对工作在本市、本校范围内自行安排,省直各单位、省属企业的结对工作通过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进行。为便于统一协调,各市、各省属高校要将结对帮扶的名单报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备案。
2.认真组织“青年企业家情系莘莘学子”活动。“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启动后,我省五位优秀青年企业家率先响应,慷慨捐赠5000万元建立了“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体现了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为进一步动员更多的青年企业家参与到助学计划中来,团省委和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将组织开展“青年企业家情系莘莘学子”系列活动。一是开展“企业与大学生共成长”勤工助学活动,动员青年企业家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二是举办“青年企业家与大学生话成长”主题论坛,激励大学生立志成才、自强不息。三是进一步动员青年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为“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捐款,不断壮大基金规模。社会各界向“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捐赠款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3.积极开展“我为同窗献爱心”活动。各高校要积极倡导、努力推动大学生之间的互相帮扶,在校园内营造互帮互助、共同成长、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途径,组织发动大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家境贫寒的同学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
为广泛宣传“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动员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等单位拟于9月下旬组织“爱心助成才,共圆大学梦”公益晚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为实施大学生助学计划营造声势、扩大影响。
三、认真做好受助大学生的申报工作
根据我省大学生助学基金现有规模,今年将安排资助1000名贫困大学生。各地要认真按照《2002年“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实施办法》(见附件),切实抓好落实。在确定受助大学生名单时,要认真调查、仔细核对,确保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资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受助大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注意避免发生重复结对的情况。
四、加大对实施大学生助学计划的宣传力度
各地和各级新闻单位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大学生助学活动。要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开辟相应的栏目,深入挖掘各类典型,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贫困大学生克服困难、立志成才的感人事迹,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关心资助贫困大学生的义举,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附: 2002年“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实施办法
省委宣传部
团省委
省教育厅
省广电局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2002年8月14日
附:
2002年“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2002年我省资助贫困大学生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今年安排的大学生助学基金原则上用于资助在浙江范围内入学及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家境贫寒(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大学生,以及浙江生源考取外地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大学生。
各市上报的受助生原则上为今年入学的新生;各省属高校上报的受助生原则上为外省考入我省的新生和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特困大学生。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基数等综合因素,分配资助名额。具体资助名额分配如下:温州市、丽水市各80名;金华市、衢州市各70名;舟山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台州市各60名;杭州市、宁波市各50名;省属高校300名(具体名额分配另行制定)。
三、申报程序
1.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制。
2.逐级申报审核。
浙江生源的新生,向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团委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团县(市、区)委、团市委签署意见后(盖章),由团市委于9月15日前上报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青基会复核后确定受助名单,并分别通知各市团委和新生所在省属高校团委。
非浙江生源的新生和非新入学的在校生,向所在高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家庭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盖章),市属高校报团市委,由团市委于9月15日前集中上报省青基会;省属高校团委于9月30日前上报省青基会,省青基会复核后确定受助名单,并分别通知各市团委和新生所在省属高校团委。
3.申请助学金,须由本人填写相应的《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浙江生源的新生,须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经逐级审核确定后,由团县(市、区)委、团市委、高校团委、省青基会各执一份。非浙江生源的新生和非新入学的省属高校在校生,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高校团委和省青基会各执一份。
4.《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由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统一制定,各地可按标准格式自行印制。
四、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1.助学金由团市委和省属高校团委负责发放,各市团委和省属高校团委发放完毕后,须填写《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发放情况反馈表》(加盖公章),报省青基会备案。
2.各市团委和省属高校团委须为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助学金及时足额发到每位受助生。
3.各市团委和省属高校团委要建立《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领取册》,要求记录领款人签名、联系电话、款额、领款时间、发放人签名等项目。
五、监督管理
1.受助生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团委,所在高校团委必须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对资助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各市、县(市、区)团委,各高校团委要主动接受省青基会、捐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