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80号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318线遂安路延长线遂宁至蓬溪界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遂交收费(2001)50号)和《关于国道318线遂宁至蓬溪境内段设置收费站的请示》(遂交收费(200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318线遂宁至南充界公路56.5公里(改建后47.5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0)64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立项。现遂宁至蓬溪界20.6公里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完工,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工程施工预算投资为6338万元,工程实际总投资6300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上级补助800万元,地方自筹1300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4000万元,借款200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遂宁至蓬溪界20.6公里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遂宁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行收费期限从2001年6月20日起至2002年12月20日止。
四、试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1、3、4点内容同川交公路(2001)75号文1、2、3点。1点其中含: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五、收费站(卡)设置:在大面沟(国道318线2236K+600M)处设临时收费站1个。全段47.5公里改建完工后,即将现蓬溪境内设立的月亮堰收费站和大面沟收费站统一调整为1个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2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