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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不准因建筑房屋利用地基而拆毁旧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1-08 生效日期: 1953-01-08
发布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53]政财邓字第6号

  目前北京房屋非常困难,而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大规模展开,新设与扩大组织机构需房甚多,因此决定在一九五三年新建房屋一批分配给中央各机关使用,由于房屋困难明年建筑力量亦极为有限,虽然增建一些距离实际需要尚远,所以在建筑新房时原则上不准因建筑新房利用地基而拆毁旧房,从而减少使用面积,如必须拆除不堪使用的破旧房屋以利建筑新房时,应报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同意后始得拆除,希各机关团体切实实行。 
 


 
195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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