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92号
达州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0线达县南外至赵家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达市交计(2001)0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210线达县南外至赵家段全长40公里,标准为二级沥青混凝土路面,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192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经审计的工程竣工决算总投资为5846.7万元,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省补助1600万元,自筹246.7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4000万元。试收费一年半共收取通行费1358.9万元,还银行利息741.42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达州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1999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正式收费期限从2001年6月30日起。
四、正式收费标准为:单位:元/车.次
注:1、3、4点内容同川交公路(2001)75号文1、2、3点。1点其中含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五、收费站设置:在木瓜铺(G210线1588KM+100M)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同意将原支线木河路1570K+50M的验票站迁至柳扬村岔路口。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制在3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