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1-27 生效日期: 1984-11-2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库券发行工作,提高购买者的积极性,在总结过去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提高国库券的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这样改进以后,必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认购国库券的积极性。
  一九八五年全国发行国库券六十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由财政部下达。应当说,在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况下,这个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改进措施,充分发扬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八五年的发行任务。
  本通知下达以后,国务院国发[1984]148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