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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函[2001]213号

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便于你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你单位的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工程设计收费:
  1、民用建筑: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75号文)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和“民用建筑设计收费定额调整系数”的标准乘以0.85的系数收费。
  2、工业建筑: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75号文)的相关各项收费标准乘以0.85的系数收费。

  二、城市规划设计:按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的规定,此收费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由你院与委托单位协商收取。
  你院接到此文后,须来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实价,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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