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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市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处置工作,准确传递信息,及时为民排忧解难,真正把热线电话办成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回重办。
  (一)反馈格式不符合要求,如不使用统一的反馈单、没有承办单位名称、交办编号错误、未填写反映人意见也未作出说明、“办理结果”栏内的落款单位与承办单位不一致、未经单位领导审签、无经办人签名、未加盖公章、附件不齐全等;
  (二)反馈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敷衍搪塞等。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不符合要求而被市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连续2次退回重新办理反馈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中心”要求书面反馈,且处理不到位的;
  (三)规定时间内未反馈,又不说明原因,三个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
  (四)情况反馈与实际不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办理对群众来电(含“中心”交办)不及时,因随意拖延耽搁而延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受理群众来电(含“中心”交办)时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由有关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政绩、奖惩、晋升的考核依据,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重要来电(含市领导阅批件)不按时处理,或顶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中心”催办3次以上仍不反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且有条件办而不办;对不符合政策、不具备条件的,不是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而是上下推诿,工作措施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致使来电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五)因工作人员失密泄密,致使来电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实施。
  (一)通报批评。由“中心”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便民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组长、副组长同意,以“中心”名义发文通报。
  (二)干部考核和纪律处分。由“中心”汇总市热线电话受 (办)理情况材料,报便民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组长、副组长审核,送有关部门办理和备案。

  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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