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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6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切实加强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2002)11号)的有关规定,就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及公布2003年度收费目录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加强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工作是进一步改善我市外商投资软环境、促进湖州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整顿收费秩序、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为各执收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认真落实收费清理整顿、监督检查和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等措施,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投资环境优化的目标。

  二、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凡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及省级以上权限部门审批,坚决取消中央、省明令禁止的涉企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各级各部门违反权限审批规定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按照2003年度湖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见附件)。除符合政策的证照类规费外,未列入市政府年度收费目录及经权限部门批准新设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办理各种证照及履行相关手续,应本着以收抵支原则,回收工本费,不得搭车收费。

  三、加强经营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凡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禁止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垄断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禁止通过赞助、评优、代订书刊报纸等形式强制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四、健全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持政府收费批文与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缴,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不能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从2003年1月1日起,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凡需新设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经权限部门批准,原则上每半年报批一次,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五、认真落实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切实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向外商投资企业减半收费目录的通知》(浙价费(1998)439号)有关规定,对已列入减半收费目录的项目,凡规定已属取消的,必须坚决停止收取;允许继续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减半收费。

  六、建立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网页。今后凡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的缴费情况,由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予以上网登记,市物价、财政、监察及外资管理等部门要以上网监管与组织力量联检相结合,定期、不定期对《缴费登记卡》制度及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涨价、乱罚款等价格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行为。收费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为:市物价局:12358;市财政局:2150067;市监察局:2398913。

  七、实行价格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凡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除对执行部门或单位(包括责任人)进行经济制裁外,并将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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