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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126号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中央和省规定的基础上,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均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范围。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市、州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省财政对个别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又特别困难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适当补助。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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