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法[2003]83号
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研究,决定授予你们三区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部分定价权限详见“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定价项目表”。
二、你们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在省授权定价项目之外自行定价或扩大范围定价。
三、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定价项目表
到户价格
费.供水一户一表改造 服务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区(含乡.镇)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规划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
年3月底前公布
度(或销售价格) 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