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法[2003]83号

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研究,决定授予你们三区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部分定价权限详见“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定价项目表”。

  二、你们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在省授权定价项目之外自行定价或扩大范围定价。

  三、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定价项目表
  到户价格
  费.供水一户一表改造  服务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区(含乡.镇)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规划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
  年3月底前公布
  度(或销售价格)  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